化州市就业创业政策宣传

2020-11-20 17:01 化州电子商务公共

一、社保补贴(个人)
(一)补贴对象和期限
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且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申请补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实际缴费的1/2补贴执行。
(二)申请时需提
1、新办人员需提交的料:
(1)《化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新办)》;
(2)《就业失业登记证》2、3、5、7页的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本人在农村信用社开户的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必须真实有效)。                          
提交复印件时需提供原件以予现场核对,必须本人亲自办理,下同。
2、续办人员需提交的料:                          
《化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续办)》;
二、社保补贴(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和期限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毕业五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年度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指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内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有关申请材料及程序按照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执行。
申请时需提
1、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
3、《就业失业登记证》的2、3、5、7页复印件;
4、享受社保补贴人员属高校毕业生的,应提供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5、劳动合同复印件;
6、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只需首次申报提供);
7、用人单位属小型微型企业的,应提供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数、营业收入情况和所属行业的依据;
8、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资料复印件。
三、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和期限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的,每人每月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 进行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时需提
1、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花名册;
2、用人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5、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的,需提供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复印件;
6、用人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以上材料在用人单位首次申报时应全部提供,以后正常申报时,除享受人员发生变动外,只需提供享受补贴人员签名。
四、一次性创业资助
(一)补贴标准:5000元。
(二)补贴条件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
(三)申请时需提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他身份认定证明复印件,属在校生或毕业生的应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属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下同);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五、租金补贴
(一)补贴标准:4000元/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二)补贴条件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
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登记注册手续)起3年内,可按年度申请租金补贴。
(三)申请时需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4)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5)2017年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六、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标准:初创企业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照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二)补贴条件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三)申请时需提料:
    (1)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3)招用人员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4)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首次申领此项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用工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七、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一)申请对象、额度、期限及贴息
劳动者创办初创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和期限内,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可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二)申请提交的材料
1、《贷款申请书》、《贴息申请表》;
2、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属毕业年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提交毕业证复印件,属就业困难人员的提交就业困难认定证明复印件,属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交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证明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证;
5、税务登记证;
6、经营场所证明;
7.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8. 反担保材料(免反担保的除外)。
以上材料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其中贷款申请书一式四份),原件验证后返还申请人。
、办理程序
(一)社保补贴(个人)、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填写《申请表》。
2、申请表由各镇(区、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受理和出具意见后,再由各人社服务所统一送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初审。
3、市人社局审核、公示。财政局复核确认后,按规定将补贴直接拨付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二)用人单位申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到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公共服务股领取相关表格。
2、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初审。
3、市人社局审核、公示。
4、市财政复核并直接拨付补贴到用人单位的账户。
(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或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资料;
2、经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向经办贷款银行推荐;
3、申请人按经办贷款银行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通过银行审批的,银行给予放贷。
4、放贷后,申请人按月向经办银行先支付利息;次年向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申请贴息,经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经办银行拨付贴息。
九、其他相关事宜
(一)咨询科室及电话:
政策咨询:市人社局就业促进股 7331836。
业务办理咨询: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公共服务股7331898。
     (二)表格下载邮箱:ggjybg@163.com ,密码:hz123456 。